被执行人在执行过程中,擅自隐藏、转移、变卖、故意毁损已被司法机关查封的财产,致使法律文书无法执行,依法应当以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追究刑事责任。哈尔滨巴彦县、通河县、方正县、呼兰区的四名农民许某、布某、柳某、张某因非法处置查封财产,分别被处以罚金元至有期徒刑一年的刑事处罚。
巴彦法院经审理查明,年4月,在承包巴彦县天增镇爱民砖厂结束后,发包方将爱民砖厂转包给徐某某经营。年至年5月期间,被告人许某某在未经徐同意情况下,多次强行将爱民砖厂的设备拉走供自己使用。经巴彦县物价部门鉴定,许在爱民砖厂强行拿走的物品价值人民币5,.00元。
年,被告人许某某赊欠张某某的煤灰款人民币52,.00元未归还,此后张向巴彦县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年8月6日,巴彦县法院依法保全许所有的在天增镇一砖厂内的半成品砖60万块、煤灰立方米,该查封财产后被许非法处置给工人开资。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巴彦县法院于年7月24日又依法查封许某某所有的红砖30万块、半成品砖80万块。之后,许将法院依法查封的财产非法处置给工人作为工资。年9月22日,被告人许某某被巴彦县人民法院依法传唤到案。
巴彦法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强拿硬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破坏了社会秩序,其行为已构成了寻衅滋事罪。变卖已被司法机关查封的财产,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非法处置查封财产罪。应按寻衅滋事罪和非法处置查封财产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数罪并罚。被告人许某某能当庭自愿认罪,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依法应对其从轻处罚。依照刑法相关规定,判决认定被告人许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元,犯非法处置查封财产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元。
年1月8日,通河县法院依法受理了某米业公司申请执行单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年1月9日依法对被执行人单某某家仓库内价值人民币元的大米进行查封,案外人布某某于年1月13日对()通法执字第49号执行裁定书提出书面异议,称对查封的59斤大米拥有所有权,理由是案外人与被执行人之间签有协议书。年3月,案外人布某某将人民法院裁定查封的大米全部变卖。年10月21日,通河县法院将有关布某某涉嫌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有关材料移送通河县公安局。10月23日,通河县公安局依法传唤布某某,布于当日将价值元的大米送至申请执行人某米业公司,此案件执结。布某某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经通河县法院刑庭审理,其以罚金10元的刑事处罚,该案顺利执结。
年5月6日,方正法院作出民事裁定书,裁定将被告人柳某某自有的QQ轿车予以原地扣押,扣押期间其不得私自转移、变卖、抵帐、损毁。年9月11日,被告人柳某某擅自将裁定扣押的QQ轿车以人民币9元的价格抵帐给他人。致使方正县人民法院生效裁定、判决不能执行。被认定犯非法处置扣押财产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年4月15日,呼兰法院审理了一起借款纠纷案,判决被告张某承担本息59元的一般保证担保责任。判决生效后,法院根据原告的申请依法扣押了张某家院内6万斤玉米棒。年11月22日,被告人张某私自将上述扣押的6万斤玉米棒予以变卖,得款人民币24元。被告人张某于年12月25日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后张某与原告达成和解协议,一次性给付原告59元,原告放弃利息及其他权利。
法院依据具体情节及相关法律认定被告人张某犯非法处置查封、扣押的财产罪,判处罚金人民币元。
法条说明:
我国《刑法》第三百一十四条规定:隐藏、转移、变卖、故意毁损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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